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