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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伍偉華許婉芳夏媁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