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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淑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7,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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