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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鄭貽馨謝佩玲夏媁萍

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羅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114年度羅簡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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