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聲 請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相 對 人
-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譔堯
- 關 係 人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杰
- 關 係 人 王泓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泓富、王譔堯於112年7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3,840萬元、到期日為114年8月26日之本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尚積欠3,111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9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