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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泓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譔堯 關 係 人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關 係 人 王泓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泓富、王譔堯於112年7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3,840萬元、到期日為114年8月26日之本票乙紙, 詎經屆期提示,尚積欠3,111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9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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