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羅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114年度羅簡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抗字第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羅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114年度羅簡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