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冠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添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並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