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謝桂祥(即謝李寶秀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吉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8980-7 53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30335-5 124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41881-4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