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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謝桂祥(即謝李寶秀之繼承人)
代理人
吉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8980-7   53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30335-5   124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41881-4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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