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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瑩

聲請人
陳春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撤銷家事調解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陳春明因本院114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撤銷家事調解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其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迴避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詩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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