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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林建章
被告
馮楊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訟爭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7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馮楊雪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
    64,600元/㎡(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77㎡=114,342 元。
二、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
    64,600元/㎡(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3.76㎡=888,896元。
三、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
    64,600元/㎡(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58㎡=360,468元。
四、合計:1,363,706元(114,342元+888,896元+360,46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3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