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陳進忠
- 訴訟代理人
- 賴成維律師
- 被告
- 陳宗賢
李秀鑾
余允喬
余迎臻
陳進男
陳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4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面積1,759.94㎡×原告應有部分1643/20000=549,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