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 93年度訴字第11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461 元(因土地重測面積變更及公告現值提高而與起訴時有所不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