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 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3行關於「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