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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 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3行關於「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