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漁之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3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