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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 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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