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 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 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