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黃聰林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第一頁主文欄第三項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更正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等文字,並將原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改列主文欄第四項;(二)第十二頁第八行誤載為「加徵原定額數七分之一」,應更正為「加徵原定額數千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一)第13頁第12行業已載明原告「其超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惟第1頁主文欄第3項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等文字,並將原主文欄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改列主文欄第4項;(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係明定「加徵原定額數千分之一」,惟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8行誤載為「加徵原定額數七分之一」,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加徵原定額數千分之一」。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