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816,923元,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1,493,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58,227元及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上訴未具上訴理由,應另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