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9,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1,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