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因94年度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