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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2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94年度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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