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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美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緯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各種成衣加工之製造及進出口買賣,因經營不善兼景氣不佳,致所有不動產遭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聲請拍賣,於93年8月拍賣後,仍不足39,697,472元,並有營業稅4,554,722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68,315元,未繳納,而聲請人資產僅餘應退稅額165,676元、存出保證金5,300元及現金749元,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僅餘現金749元,至存出保證金是否可收取,並不清楚,應退稅款,也因聲請人尚有上開欠稅,該應退稅款亦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抵繳積欠之稅金,則聲請人根本無資產形成破產財團。又欠稅部分,並非破產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7條,係屬財團費用,依破產法第97條應先於破產債權清償,故聲請人之債權人事實上,只有第一商業銀行一人,亦無從組成債權人會議。故本件尚難認符合破產之實質要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林美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錫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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