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合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94年度訴字第260號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93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