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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

給付設計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合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94年度訴字第260號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93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鄭 貽 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 淑 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設計服務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