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62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263,91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