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兼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存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387元(註:1,654,000元+416,000元 (32,000元×95.09.01至96.09.30計13個月)+12,387元 (32,000元×12/31即96.10.01至96.10.12計12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