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兼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存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387元(註:1,654,000元+416,000元 (32,000元×95.09.01至96.09.30計13個月)+12,387元 (32,000元×12/31即96.10.01至96.10.12計12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