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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甲○○

          號

      己○○

      丁○○

          24號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訴字第18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3 人上訴得受之利益,以彼等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比例,按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4 6,617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均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庚○○原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然其嗣後因判決、調解移轉而增加應有部分所有權,此部分漏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依照其嗣後增加之應有部分所有權,按增加當時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新增部分價額為92,577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共同繳納104,707 元;另上訴人庚○○亦應於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單獨再行繳納1,0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