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2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15,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