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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重訴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