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五行關於「被告與何來福」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何來福」等文字;第三項第(二)點第二行關於「訴外人何來財」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何來福」等文字。
二、原判決之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一頁第二十三至二十四行間之空格應予刪除,文字接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另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