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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告
乙○○
被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五行關於「被告與何來福」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何來福」等文字;第三項第(二)點第二行關於「訴外人何來財」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何來福」等文字。

二、原判決之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一頁第二十三至二十四行間之空格應予刪除,文字接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另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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