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17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互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叁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貳拾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姚國華 ┌────────────────────────────────────────────────────────┐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217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1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3年10月25日 │93年10月25日 │CH488739 │ │ ├─┼──────────┼─────────┼──────────┼──────────┼────────┼──┤ │2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3年11月25日 │93年11月25日 │CH488740 │ │ ├─┼──────────┼─────────┼──────────┼──────────┼────────┼──┤ │3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3年12月25日 │93年12月25日 │CH488741 │ │ ├─┼──────────┼─────────┼──────────┼──────────┼────────┼──┤ │4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1月25日 │94年1月25日 │CH488742 │ │ ├─┼──────────┼─────────┼──────────┼──────────┼────────┼──┤ │5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2月25日 │94年2月25日 │CH488743 │ │ ├─┼──────────┼─────────┼──────────┼──────────┼────────┼──┤ │6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3月25日 │94年3月25日 │CH488744 │ │ ├─┼──────────┼─────────┼──────────┼──────────┼────────┼──┤ │7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4月25日 │94年4月25日 │CH488745 │ │ ├─┼──────────┼─────────┼──────────┼──────────┼────────┼──┤ │8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5月25日 │94年5月25日 │CH488746 │ │ ├─┼──────────┼─────────┼──────────┼──────────┼────────┼──┤ │9 │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6月25日 │94年6月25日 │CH488747 │ │ ├─┼──────────┼─────────┼──────────┼──────────┼────────┼──┤ │10│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7月25日 │94年7月25日 │CH488748 │ │ ├─┼──────────┼─────────┼──────────┼──────────┼────────┼──┤ │11│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8月25日 │94年8月25日 │CH488749 │ │ ├─┼──────────┼─────────┼──────────┼──────────┼────────┼──┤ │12│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9月25日 │94年9月25日 │CH488750 │ │ ├─┼──────────┼─────────┼──────────┼──────────┼────────┼──┤ │13│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10月25日 │94年10月25日 │CH480951 │ │ ├─┼──────────┼─────────┼──────────┼──────────┼────────┼──┤ │14│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5日 │CH480952 │ │ ├─┼──────────┼─────────┼──────────┼──────────┼────────┼──┤ │15│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4年12月25日 │94年12月25日 │CH480953 │ │ ├─┼──────────┼─────────┼──────────┼──────────┼────────┼──┤ │16│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5年1月25日 │95年1月25日 │CH480954 │ │ ├─┼──────────┼─────────┼──────────┼──────────┼────────┼──┤ │17│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5年2月25日 │95年2月25日 │CH480955 │ │ ├─┼──────────┼─────────┼──────────┼──────────┼────────┼──┤ │18│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5年3月25日 │95年3月25日 │CH480956 │ │ ├─┼──────────┼─────────┼──────────┼──────────┼────────┼──┤ │19│93年2月23日 │32,800元 │95年4月25日 │95年4月25日 │CH480957 │ │ ├─┼──────────┼─────────┼──────────┼──────────┼────────┼──┤ │20│92年7月10日 │500,000元 │93年3月5日 │93年3月5日 │CH488728 │ │ ├─┼──────────┼─────────┼──────────┼──────────┼────────┼──┤ │21│92年7月10日 │400,000元 │93年5月5日 │93年5月5日 │CH488730 │ │ ├─┼──────────┼─────────┼──────────┼──────────┼────────┼──┤ │22│92年7月10日 │350,000元 │93年7月1日 │93年7月1日 │CH488731 │ │ ├─┼──────────┼─────────┼──────────┼──────────┼────────┼──┤ │23│92年7月10日 │230,000元 │93年12月9日 │93年12月9日 │CH488732 │ │ ├─┼──────────┼─────────┼──────────┼──────────┼────────┼──┤ │24│94年3月29日 │200,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 │ ├─┼──────────┼─────────┼──────────┼──────────┼────────┼──┤ │25│94年3月29日 │350,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 │ ├─┼──────────┼─────────┼──────────┼──────────┼────────┼──┤ │26│94年3月29日 │250,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 │ ├─┼──────────┼─────────┼──────────┼──────────┼────────┼──┤ │27│94年3月29日 │200,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 │ ├─┼──────────┼─────────┼──────────┼──────────┼────────┼──┤ │28│94年3月29日 │500,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