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9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合計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叁張(存單號碼:IU000861、IU000862、IU000863)准以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26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 )300,000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三張(存單號碼:IU000861、IU000862、IU000863)為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93年度存字90號提存書影本為佐,並經本院調卷93年度裁全字第126 號、93年度存字第90號卷宗審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