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丁○○
己○○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8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