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戊○○
甲○○
號
己○○
丁○○
24號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訴字第18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3 人上訴得受之利益,以彼等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比例,按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4 6,617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均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庚○○原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然其嗣後因判決、調解移轉而增加應有部分所有權,此部分漏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依照其嗣後增加之應有部分所有權,按增加當時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新增部分價額為92,577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共同繳納104,707 元;另上訴人庚○○亦應於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單獨再行繳納1,0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