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豐一
- 被告
-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28日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61,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5,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