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重訴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