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