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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市公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115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