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市公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115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市公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115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