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其餘被告為視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號4樓
-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746,006元(即88.38㎡*5,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