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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其餘被告為視同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1號4樓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746,006元(即88.38㎡*5,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