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9,314元(1,454,310+365,004=1,819,3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