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0號

聲請人
廖志強即志強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菱光機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5年7月28日 │254,599元 │LC0000000 │2282││1 │ │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0001││ │ │ │ │ │ │092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