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廖志強即志強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菱光機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5年7月28日 │254,599元 │LC0000000 │2282││1 │ │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0001││ │ │ │ │ │ │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