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 即反訴原告
- 丁 ○
- 即反訴原告
- 甲○○
- 即反訴原告
- 丙 ○
- 即反訴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即反訴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訴更字第1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指反訴部分)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3,314元並告確定,是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