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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1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即反訴原告
丁 ○
即反訴原告
甲○○
即反訴原告
丙 ○
即反訴原告
被上訴人即
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訴更字第1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指反訴部分)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3,314元並告確定,是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