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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丁○○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辛○○

      子○○

      乙○○

      戊○○

      丙○○

      癸○○

      庚○○

      壬○○

      甲○○

           前路15

      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又屬於登報澄清之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4,500元,合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