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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原告
乙○○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宜蘭普門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05,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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