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603元【(4.52+4.53)×63,0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