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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號

上訴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603元【(4.52+4.53)×63,0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