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廣炎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之5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16,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