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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號

異議人
乙○○
相對人
即提存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97年度存字第66號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之債務糾紛事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發文通知,現由異議聲明異議在案,且經該法院拒絕相對人之請求。故請鈞院訊定期通知或派員與兩造會算債權金額及應收受款項,以利辦理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為此聲明異議,請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按提存為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另提存人為清償提存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規定,毋庸附具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而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時,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準或其條件,提存法第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至於受取人在實體法上如無受領之權利或提存人所為提存不符債之本旨,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其提存並不因而發生清償之效力。

三、查本件提存人以異議人對其有如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之退休金債權,惟異議人等人拒絕受領為由,將應給付之退休金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提存人並已依提存法第9條規定作成提存書載明提存人、受取人之姓名、住址、提存金額及提存原因等提出於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已符合提存規定之程式,本院提存所准予提存,並無違誤。異議人前開異議之內容,係屬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實體之爭執,且若受取權人在實體法上如無受領之權利或提存人所為提存不符債之本旨,依法不生清償之效力,亦不在提存所得以審究之範圍內,此應由當事人另行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本院提存所所為97年度存字第66號准予提存之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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