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99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號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99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