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99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