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丁○○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辛○○
子○○
乙○○
戊○○
丙○○
癸○○
庚○○
壬○○
甲○○
前路15
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又屬於登報澄清之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4,500元,合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