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丁○○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 上訴人
- 之5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5,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