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為新台幣(下同)2,606,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