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慶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