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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原告
慶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